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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報關業應將收費項目表在營業場所張貼,俾供眾覽,並依照收費,不得任意更改或巧立名目。
收費時應掣給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並開列詳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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