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海關得隨時知會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查核有關帳簿單據或其電腦檔案。前項專簿,得採用電腦登錄並以磁片、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之。報關業應隨時配合海關查核需要,提供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