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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報關業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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