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報關業以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之文件,取得報關業務證照,經查明屬實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僱用之員工利用執行業務機會而有前項不法情事,報關業應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對其行為負全部責任,並視情節輕重依前項規定論處。
但報關業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得免除其責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