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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4-1條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均應佩帶報關證,並嚴守秩序及接受關員之合法指導。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
- 第25條報關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二、與委任人串通舞弊。三、對於海關員工與職務有關之行為…
- 第26條報關業受託辦理報關業務,應收費用項目,由所屬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核實議訂公告並副知海關。應收費用項目變更時亦同。
- 第27條報關業應將收費項目表張貼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揭示,俾供眾覽,並依照收費,不得任意更改或巧立名目。收費時應…
- 第28條報關業應按年設置專簿,逐日將經辦之進出口報單號碼詳予登記,海關得隨時知會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查核有關帳簿單據或其電腦檔案。前…
- 第29條報關業如發現稅款繳納證內所填稅款數額有誤寫誤算情事,應立即向海關申請更正。其在稅款繳納後發現而未逾關稅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 第31條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經海關廢止報關業務證照而停業者…
- 第32條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滿三年以上,符合規定之條件者,海關得對專責報關人員頒發獎狀或表揚。前項條件,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之。
- 第33條報關業符合規定之條件者,海關得對其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降低抽驗比率。前項條件,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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