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9條 報關業如發現稅款繳納證內所填稅款數額有誤寫誤算情事,應立即向海關申請更正。其在稅款繳納後發現而未逾關稅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者,溢徵稅款,得通知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發還,短徵稅款應即報明海關補徵,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