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6條 報關業受託辦理報關業務,應收費用項目,由所屬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核實議訂公告並副知海關。應收費用項目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