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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第4條
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第4條
法規:
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通關證之有效期限自
發證機構
簽發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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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辦法所稱發證機構,指經簽署條約或協定締約國同意,有權在該國領域內簽發通關證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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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通關證之式樣規格,除我國與外國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應依國際公約之規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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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與外國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所規定,得使用暫准通關證(以下簡稱通關證)暫准免稅通關之貨物。依前項得使用暫准通關…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發證機構,指經簽署條約或協定締約國同意,有權在該國領域內簽發通關證之機構;所稱保證機構,指經締約國同意,有權在…
第5條
通關證之式樣規格,除我國與外國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應依國際公約之規定。前項通關證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有效通行之國…
第6條
使用通關證進出口貨物之報關手續,應由該證所載之持用人或其代理人辦理。使用通關證辦理通關之貨物,除由入出境旅客攜帶者,應填…
第7條
使用通關證進口之貨物,應於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但非因私人訴訟而貨物遭扣押時,其扣押期間得扣除之。經海關查核未於…
第8條
使用通關證進口之貨物於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復運出口時,海關應於該證上註記後銷案。但基於特殊原因未予註記,得依保證機構提供之證…
第9條
使用通關證進口之貨物,如該證於貨物進口後發生遺失、損毀、遭竊等情事,得經海關核准使用國外發證機構補發之通關證辦理通關;補…
第10條
屆期未復運出口貨物,海關除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外,其有違反輸入規定者,並應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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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