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使用通關證進口之貨物,如該證於貨物進口後發生遺失、損毀、遭竊等情事,得經海關核准使用國外發證機構補發之通關證辦理通關;補發之通關證有效期限應與原證相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