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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發證機構,指經簽署條約或協定締約國同意,有權在該國領域內簽發通關證之機構;所稱保證機構,指經締約國同意,有權在該國領域內,對通關證申請人或持用人未能履行規定之條件時,提供負責清償應納進口關稅或其他稅費保證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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