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第3條 法規: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發證機構,指經簽署條約或協定締約國同意,有權在該國領域內簽發通關證之機構;所稱保證機構,指經締約國同意,有權在該國領域內,對通關證申請人或持用人未能履行規定之條件時,提供負責清償應納進口關稅或其他稅費保證之機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發證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