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14條 法規: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4條 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但完稅價格合計未超過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財政部公告之免稅限額,或雖超過限額而主動申報繳納進口稅費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同批進口快遞貨物,係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