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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快遞貨物進出口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
進出口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一、進口快遞文件。
二、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三、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
四、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五、出口快遞文件。
六、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同一貨主之出口快遞貨物得整盤(櫃)進倉。
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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