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12-1條 法規: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2-1條 進出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得將不同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同一主號且同類別貨物,以同一簡易申報單號碼合併申報。依前項規定合併申報之貨物,除進口文件類及出口貨物外,不得併袋通關。但情況特殊經海關公告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