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快遞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有前項情事,海關應合併計算完稅價格計徵其應補稅捐,如又涉及申報不實者,應合併計算漏稅額後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