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