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28-2條 法規: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8-2條 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快遞業者所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