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26條 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6條 物流中心業者未依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完成通關手續即行提貨出倉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