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9條 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9條 物流中心每年至少應定期自行盤點一次;其有盤虧者,應自行補報,經依法徵免稅捐後銷案;其有盤盈者,應補報申請書表,經海關核明後登錄帳冊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