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2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執行業務時,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涉有犯罪嫌疑者,由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函報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