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副本隨同受委任辦理案件附送案件受理機關。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登錄字號。二、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三、委任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