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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任:一、委任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
二、委任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記帳、報稅。
三、其他因委任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詳實之記帳報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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