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1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