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3條 法規:土地稅減免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減免標準 第13條 經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尚未編定為森林用地之山林地目,業經栽植竹木之土地,田賦減百分之五十。但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之土地,田賦全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