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2條 法規:土地稅減免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減免標準 第11-2條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一、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二、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三、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