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4條 法規:土地稅減免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減免標準 第11-4條 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止建築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依前項辦法規定限制建築地區之土地,因實際使用確受限制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