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1條 法規:土地稅減免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減免標準 第11-1條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