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3條 法規:土地稅減免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減免標準 第11-3條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