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0條 法規:土地稅減免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減免標準 第10條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