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3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所在地或製酒場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