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第七條及第八條所稱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變更之日,指完成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至所稱產品種類、製酒場所及工廠廠名變更之日,指事實發生之日。
前項申請變更事項,應檢附二種以上之證明文件時,所稱變更之日,以最後完成變更登記文件之日期為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