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申請:一、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應納之規費。二、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或展延次數超過二次。三、所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