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菸酒管理法母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抽樣檢驗時,準用第十六條規定,並應於五工作日內將應送驗之樣品,依本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進行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