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其他警語,應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除第九條附圖外,不得標示與該警語無關之文字或圖像。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警語。前項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