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私菸、私酒、劣菸或劣酒,得命業者暫停作業,並得予以封存或扣留,經抽樣檢驗,其有繼續發酵或危害環境衛生之虞者,得為必要之處置;經查無違法事實者,應撤銷原處分。
前項檢驗,主管機關得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