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 第21條 法規:國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國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1條 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除已發生而尚未支付之應付款,經依法核准保留者外,應即停止支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各機關自行保管支出各款之未支付餘額,依照前項之規定,應停止支付者,在年度結束時,應即繳交國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