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地區支付機構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應通知支用機關。
各支用機關之支出,及國庫代理機關關於國庫存款戶之支付,均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