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 第16條 法規:國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國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通知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核對分配預算或其有關之支付法案支付之。未實施集中支付各機關之支出,由財政部依據核定分配預算或其有關之支付法案簽具撥款憑單,送經審計部核簽後,通知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撥付各該機關在國庫開立機關專戶,依法支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