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5條 法規: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5條 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申請期限。前項處理期限,如異議程式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