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4條 法規: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4條 異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異議逾越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二、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可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三、主辦機關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異議已無實益。四、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