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9條 法規: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9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其經主辦機關核定投資計畫書後,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次日起,按核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依法興建、營運。前項期限,申請人得於屆滿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無法簽訂投資契約者,主辦機關應廢止該申請案件之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