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其經主辦機關核定投資計畫書後,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次日起,按核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依法興建、營運。
前項期限,申請人得於屆滿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一年為限。
逾期無法簽訂投資契約者,主辦機關應廢止該申請案件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