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劃構想書應記載以下事項:一、申請人基本資料。二、土地、設施基本資料:包括使用土地、設施之範圍、取得或提供方式。三、規劃構想:包括土地、設施使用構想。四、對公眾使用及公共利益之評估。五、需政府協助事項。六、其他有關規劃構想事項。申請人提出之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評估不符合政策需求者,應逕予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