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2條 民間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依其土地、設施取得方式區分如下:一、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指申請人自行取得私有土地、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非由主辦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提供或協助取得。二、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指由主辦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提供土地、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