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申請人提出之規劃構想書及可行性評估報告內容,經主辦機關發現有缺漏、不符程式或有疑義,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為放棄補件、補正或說明。
前項申請人未依通知期限辦理可行性評估報告內容補件、補正或說明者,主辦機關得為初審不通過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