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34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四章 拿捕 第34條 拿捕之貨物易於腐壞不能解送時,應由駐船之軍官會同該船長作成報告書,呈准艦長後,於最近之中華民國口岸或經中立國許可之最近中立國口岸拍賣之。前項拍賣之經過情形及價格,應詳細載明於航海記事簿,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