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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艦長對於臨檢、搜索或拿捕有疑義時,應即電報海軍總司令核示。
艦長於船舶拿捕後,發現確有不應拿捕情形時,應即釋放,並分別電報海軍總司令部及所隸艦隊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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