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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艦長得下令擊毀被拿捕船舶。
但應於事前將該船中人員、貨物置於安全之處所,並將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
二、於軍事行動上有重大妨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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