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27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四章 拿捕 第27條 船舶經拿捕後,艦長應即執行左列各事項:一、監視該船船員不得使用無線電及其他通信器材。二、扣押船舶文書。三、會同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點明所載貨物及其他物品,並造具清冊。四、封閉船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