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14條 法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14條 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符合補償要件者,應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受領取之通知而未於五年內領取者,除有正當事由者外,其補償金歸屬國庫。大陸地區之受領權人得自行或委託臺灣地區人民領取。其欲自行領取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同一補償事件有二受領權人以上者,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